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 0305 清申 51 号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 0305 清申 51 号

公开时间:2023-09-19 公 开 人:徐州康帕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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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徐 州 市 贾 汪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 0305 清申 51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办公中心 D 楼。
负责人:张景玉。
被申请人:徐州康帕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北计经委东。
法定代表人:鲁大举。
2023 8 28 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徐州康帕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帕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康帕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向康帕斯公司注册登记地邮寄了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康帕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康帕斯公司设立于 2007 11 15 日,登记机关是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北计经委东,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注册资本 3 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自 2007 11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维修与销售;文化用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股东为鲁大举(持股比例 50%)、李华春(持股比例 50%)。康帕斯公司于 2014 7 30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康帕斯公司系企业法人,住所地位于我院司法辖区内,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康帕斯公司于 2014 7 30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具备解散事由,但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康帕斯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机关,有权申请对康帕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综上,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帕斯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徐州康帕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许良浩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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