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宁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资产评估 的服务机构选聘项目询价通知书

关于对长宁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资产评估 的服务机构选聘项目询价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3-09-04 公 开 人:长宁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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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日,四川省长宁县法院裁定受理长宁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煤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担任永兴煤业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推进清算相关工作。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拟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对永兴煤业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服务范围

1.对永兴煤业公司现有资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具体以现场资产情况为准)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2.协助管理人制作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二)评估机构的工作要求

1.中选后,服务机构应及时调配人员随同管理人进场,及时完成现有财产的盘点,并协助管理人完成资产的接管;

2.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现场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二日;

3.根据永兴煤业公司清算案项目进展,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人推进工作,并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三)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含税)应是包干费用报价,采取最高限价原则,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27号)下浮40%报价,报价最低价者得。

(四)项目工期要求

项目工期为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日历天数)。

(五)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1.截至202383124时,服务机构已列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库(现行有效)。

2.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资质要求。

(六)其他要求

1.服务机构同意并承诺相关服务费由管理人在永兴煤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支付;

2.如中选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整改、虽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违反保密义务、违反职业准则等),法院、管理人有权终止其服务合同,并重新更换中选机构,因更换机构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中选机构承担。

(七)参选文件提交时间及方式

1.递交截止时间:202391011:00(北京时间)

2.递交方式:报价书(附表1)和承诺书(附表2)原件扫描至以下邮箱:294635668@qq.com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先生   联系电话:15756318338

 

附件1:报价书

附件2承诺书

 

 

 

长宁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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