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债务人、银行、债权人)

通知书(债务人、银行、债权人)

公开时间:2025-03-17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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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020527

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及公司的有关人员等:

2025218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你单位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自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单位及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及时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随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二月三日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020527号之一

2025218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你单位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关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法律执行程序一律终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账户,只许进账,除本院批准外不得出账;

二、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在你行开设的账户只限于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使用,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原使用的印鉴更改为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印鉴。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二月三日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020527号之二

2025218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你单位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254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298号卓易公馆西栋17楼,联系人:吴涵,1385186093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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