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1-07 公 开 人: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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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天津彩板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根据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受理天津彩板门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20211227,天津彩板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天津彩板门窗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收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开展清算工作,请求本院终结天津彩板门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天津彩板门窗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收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天津彩板门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彩板门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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