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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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5-12 公 开 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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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破申15号 申请人: 许昌市惠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王占锋。 被申请人:许昌市惠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许昌市许由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OMA3XTE0415。 法定代表人: 张卫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5年5月6日,许昌市惠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惠通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惠通公司进行破产 清算,理由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发现并接收到公司任何财 产,被申请人惠通公司财产无法清偿现有债务,符合破产清算 的条件。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惠通信息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6 曰,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 2006年12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股东为张卫杰、贺吉垒。该 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销售;汽车装饰、汽车展示及相关服 务。登记机关为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23日,许 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惠通 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后惠通公司一直未进行清算,企业长期处 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裁定受理了申请 人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许昌市惠通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一案,并采用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 方式指定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为本案清算组对惠通公司进行清 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发现并接管到惠通公司任何财产, 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债务。 本院认为: 惠通公司清算组已依法对惠通公司进行清算工 作,发现惠通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现有债务,公司已具备破产 原因,清算组申请惠通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 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许昌市惠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许昌市惠 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 王立珂 审判员 武志强 二○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汪聪聪

附件

受理裁定破申15号.pdf-1.pdf 下载
4职工公告.pdf 下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6法院报公告.pdf 下载
3法人及高管通知.pdf 下载
1受理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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