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107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2-26 公 开 人: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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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 0107 破申 46 号

 

申请人:张建清,男,1963 年 9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九华村六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系张建清之子),男,1988 年 1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华山路 122 号。

被申请人: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 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一路 218 号 1 栋 7 楼 1 号。

法定代表人:范正伟,执行董事。

2024 年 7 月 16 日,申请人张建清以被申请人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望展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收 到破产清算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组织听证,张建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天望展业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提交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天望展业公司于 2005 年 7 月 26 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登记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一路 218 号 1 栋 7 楼 1 号,注册资本 10 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范正伟,现登记状态为吊销。申请人张建清根据(2017)川 0107 民初 6899 号判决书对天望展业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经本院强制执行到位金额 33 644 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作出(2018)川 0107 执 506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因天望展业公司名下无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天望展业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 委会金履一路 218 号 1 栋 7 楼 1 号,且其登记机关为武侯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故其企业破产案件应由本院管辖。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 0107 民初 6899 号判决书,申请人张建清享有对被申请人天望展业公司的债权,至今未能得到全部清偿,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另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 0107 执 506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记载,天望展业公司经法院执行到位金额33 644元后,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故申请人张建清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张建清对被申请人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欧阳静

林利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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