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通知书(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管通知书(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0-09-02 公 开 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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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农机房地产破管字第34

 

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坤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0年6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申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余粤稳肆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增城市农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机房地产”)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粤01破19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增城市农机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余关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农机房地产的工商内档资料显示,贵司为农机房地产的上级主管单位、唯一出资人,现为了顺利开展本案清算工作,特通知你方协助管理人接管,向管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农机房地产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农机房地产的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3.农机房地产的全部账簿、账册(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审计报告、全部会计凭证等);

4.农机房地产的全部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

5.有关农机房地产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6.农机房地产的债权债务清册;

7.农机房地产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明细、职工安置方案等;

8.农机房地产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明细;

9.农机房地产与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0.农机房地产历次改制和变更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文件;

11.农机房地产的其他重要资料。

管理人经查阅农机房地产的工商内档,了解到农机房地产的组建单位为增城县农机总公司(现增城市农机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总公司”),农机总公司为农机房地产的唯一出资人。根据工商内档显示,农机房地产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80万元,资金由农机总公司调入,1994年3月3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贵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农机房地产增加的注册资金120万元提供担保。由于工商内档资料有限,管理人无法全面查清农机房地产的历史沿革情况,现需向你方核实:

一、农机房地产的历任主管单位;

二、1994年3月3日,农机房地产的注册资金从380万元增加500万元,增加的120万元注册资金由贵司担保,但未见相关的资金信用证或验资报告书,该120万元新增注册资金是否已实际出资。

 

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联系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没有相关资料的请在书面情况说明中如实陈述),如不能完整提交前述账册资料的,则请披露农机房地产历次改制变更主管部门的情况,并提交改制过程涉及到的企业账册、资产等资料交接手续相关文件档案,以便管理人更顺利地开展接管企业财务账册、资产等工作,推进破产清算进程。

 

 

增城市农机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余关宝

2020730

 

附: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其他文件

1.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8楼,13242887333(龙律师)、15915962067(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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