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告(包头市玉仑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告(包头市玉仑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时间:2024-08-19 公 开 人:包头市玉仑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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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02031

 

本院根据包头市玉仑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包头市玉仑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指定中策破产清算服务(包头)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包头市玉仑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包头市玉仑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商务广场 8-B913,邮政编码014060,联系电话130395098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包头市富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包头市玉仑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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