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24 公 开 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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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公告

 

2025年11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或“公司”)重整。同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指定亚太实业清算组担任亚太实业管理人。

2025年12月9日,亚太实业公告《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管理人定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14:30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表决《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现将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名称: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

2.会议召集人:亚太实业管理人;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8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人代表;

(4)公司聘请的律师;

(5)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8.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健先生。

9.会议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7号金色堤岸B座27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61,625,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47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5人,代表股份8,154,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5%。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53,01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人(委托同一名股东代表出席会议),代表股份53,01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86%;通过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股份8,614,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5人,代表股份8,154,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5%。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管理人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70,862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8%;反对330,90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9%;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11,595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9,267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78%;反对330,90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3%;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9%。

(四)表决结果

根据《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8条第三款之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张军、张昕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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