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 债权清单》的报告(第二次)-金方洋管理[2023]17-1号

关于提请审议《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 债权清单》的报告(第二次)-金方洋管理[2023]17-1号

公开时间:2024-02-28 公 开 人: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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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及审核表》的报告第二次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

2018122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作出(2018)琼01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何承超对被申请人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方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710日,海口中院作出(2019)琼011号《决定书》,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担任金方洋公司管理人,其中林少勇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013124日,本管理人作出《关于提请审议<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债权清单>的报告》(金方洋管理[2023]17,并通过微信将该报告扫描件发至金方洋公司债权人微信工作群及各位债权人微信里,同时在宝泰温泉花园物业办公室门口张贴、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报告

在审议报告期间,本管理人共收到7位债权人提出异议。经复查,截止2024228日,本案申报债权的396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411,788,226.58元。其审查结果如下:

一、对编入债权表的债权,本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55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为118,562,237.22元,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65,863,377.67其中:共益债务1,664,865元;普通债权55,937,864.26元;劣后债权8,260,648.41。审查确认的明细如下

1)确认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债权金额为44,290,651.50元(普通债权36,180,000元、劣后债权8,110,651.50元);

2)确认何国宏的债权金额为9,307,306.67元(普通债权);

3)确认余海清的债权金额为1,555,938.33元(普通债权);

4)确认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海南分院的债权金额为1,161,900元(普通债权);

5)确认王仙姣的债权金额为347,770元(普通债权);

6)确认周威的债权金额为559,880元(普通债权);

7)确认殷连芳的债权金额为142,693.48元(普通债权109,820元、劣后债权32,873.48元);

8)确认邓新平的债权金额为493,960元(普通债权405,900元、劣后债权88,060元);

9)确认万荣兰的债权金额为2,400,000元(普通债权);

10)确认海南丰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17,038.16元(普通债权);

11)确认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债权金额为1,727,478.98元(共益债务1,664,86元、普通债权62,613.98元);

12)确认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的债权金额为20,000元(普通债权);

13)确认李畅荡的债权金额为33,814元(普通债权);

14)确认高杰的债权金额为49,184元(普通债权);

15)确认陈春艳、彭军的债权金额为54,571.93元(普通债权35,508.50元、劣后债权19,063.4元);

16)确认周勇平、席俊芳的债权金额为325,600元(普通债权);

17)确认文欣霞的债权金额为 72,767.41 元(普通债权);

18)确认文理的债权金额为80,627.80元(普通债权);

19)确认甘治春、甘博宇的债权金额为24,014.30元(普通债权);

20)确认曾舟、吴萍的债权金额为125,420.25元(普通债权);

21)确认刘和平、黄月桂的债权金额为251,177元(普通债权);

22)确认马鸣黎的债权金额为173,106元(普通债权);

23)确认王晓明的债权金额为240,193元(普通债权);

24)确认李翠白的债权金额为40,135.13元(普通债权);

25)确认张建文、徐荣华的债权金额为48,974.50元(普通债权38,974.50元、劣后债权10,000元);

26)确认蒙玲的债权金额为40,837元(普通债权);

27)确认陈佐、王冰的债权金额为30,576元(普通债权);

28)确认韩培元、王莹的债权金额为3,760元(普通债权);

29)确认孙晨的债权金额为50,121.50元(普通债权);

30)确认史克华的债权金额为255,290.04元(普通债权);

31)确认王珂的债权金额为59,725.30元(普通债权);

32)确认苏恩勇的债权金额为39,641.50元(普通债权);

33)确认王晓东的债权金额为52,135.80元(普通债权);

34)确认曾麒铭的债权金额为52,762.30元(普通债权);

35)确认沈斌的债权金额为58,375.93元(普通债权);

36)确认符敏、王滨的债权金额为94,467.64元(普通债权);

37)确认杨建峰的债权金额为40,145.07元(普通债权);

38)确认田浩颖的债权金额为27,982.14元(普通债权);

39)确认贾宗帅、江瑜的债权金额为59,797.30元(普通债权);

40)确认温桂娟的债权金额为65,536.30元(普通债权);

41)确认陆宗兵的债权金额为36,946.01元(普通债权);

42)确认刘小强、温伟华的债权金额为181,079.26元(普通债权);

43)确认何承超的债权金额为42,447.20元(普通债权);

44)确认李崇晖、仇键的债权金额为77,824.50元(普通债权);

45)确认黎玲的债权金额为53,107.65元(普通债权);

46)确认兰洁、盖晓艳的债权金额为50,990.43元(普通债权);

47)确认周梅玲的债权金额为47,012.30元(普通债权);

48)确认羊学裘的债权金额为235,156.88元(普通债权);

49)确认吴克华的债权金额为52,770元(普通债权);

50)确认王海霞的债权金额为6,029.10元(普通债权);

51)确认王琼梅的债权金额为53,711.50元(普通债权);

52)确认吴钟升、黄晓蕾的债权金额为80,371.93元(普通债权);

53)确认刘天坛的债权金额为284,580.75元(普通债权);

54)确认张金林、张亦南的债权金额为37,203.30元(普通债权);

55)确认赵静、吴管印的债权金额为48,790.60元(普通债权)。

二、对编入债权表的债权,本管理人认为暂缓审核确认债权的共1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为108,386,499.89元。理由是

1由于洪军、祝长和未提供其与金方洋公司签字确认的宝泰温泉花园二期6号楼的工程造价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等相关证据资料,且金方洋公司的破产清算审计及宝泰温泉花园二期6号楼的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尚未完成,故暂缓审核确认洪军、祝长和申报的债权数额2,820,000

2金方洋公司自20121月起就停止正常经营和申报纳税,但其开发建设的宝泰温泉花园房地产项目仍在对外销售。由于尚未完成对金方洋公司截止20181229日(破产案件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审计工作,故暂缓审核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申报的债权数额26,840,521.63

3虽然金方洋公司已向唐南平足额开具了上述三套商品房的购房款收据,但并未收到该三套商品房的购房款,且唐南平未提交其支付购房款的相关银行单据,故在调查核实唐南平是否已支付购房款之前,暂缓审核确认唐南平申报的债权251,793元;

4虽然陈林林提供了龙华法院于2019813日作出的(2019)琼0106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但由于金方洋公司已于20121月开始停止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且据了解,金方洋公司员工因欠发工资于20144月起就开始停止上班,故本管理人在调查核实陈林林与金方洋公司的劳动关系及所欠工资奖金数额之前,暂缓审核确认陈林林申报的工资及奖221,630元;

5虽然陈代全提供了其与金方洋公司于20151225签订的《协议书》、于20189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补缴社保审批单,但由于金方洋公司已于20121月开始停止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且据了解,金方洋公司员工因欠发工资于20144月就开始停止上班,故本管理人在调查核实陈代全与金方洋公司的劳动关系及所欠工资数额、宝泰温泉花园地下室地面1号、2号车位是否属于金方洋公司专有部分之前,暂缓审核确认陈代全申报的工资518,000元和欠缴社保费工资差额等156,726元;

6由于海南元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经金方洋公司签字确认的变配电工程结算资料,且本管理人尚未完成对金方洋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故暂缓审核确认海南元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319,038元;

7由于欠付海南骐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数额尚需进一步对账核实,故暂缓审核确认海南骐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568,000

8由于周华因病住院且申请延期补充提供其与金方洋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有效的借款证据资料,故暂缓审核确认周华申报的债权2,444,883.80

9)由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海甸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海甸支行)已向海口中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暂缓审核确认中行海甸支行申报的两笔债权数额2,053,777.25元及447,321.21元;

10由于三亚泰利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利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童申请与金方洋公司对账,并请求补充提供相关借款证据资料,故暂缓审核确认泰利鸿公司申报的债权数额37,838,469

11)由于王伟童申请与金方洋公司对账,并请求补充提供相关借款证据资料,故暂缓确认王伟童申报的债权数额33,516,000

12由于戴利群已向海口中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暂缓确认戴利群申报的债权数额390,340元。

三、对编入债权表的债权,本管理人认为不予确认的共329债权人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84,839,489.47元,理由是

1根据金方洋公司与澜洋公司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澜洋公司的投资回报是200个车位的拥有式使用权,洪利军将投入的款项18,200,000作为债权申报,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对洪利军申报的债权数额18,200,000不予确认

2由于熊才权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且金方洋公司在破产后于2019120日作出的《债权债务确认书》无效,其也未提供在诉讼期内提起诉讼或主张过该笔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对熊才权申报的两笔债权数额18,384,6003,000,000不予确认

3由于程金怀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也未提供其在诉讼期内提起诉讼或主张过该笔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对程金怀申报的债权数额5,000,000及利息1,800,000元不予确认

4由于程金怀、熊才权未提供其与金方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及工程款支付等相关基础证据资料,也未提供其在诉讼期内提起诉讼或主张过该笔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对程金怀、熊才权主张金方洋公司尚欠其工程款7,500,000元的真实有效性不予确认,即对程金怀、熊才权申报的债权数额7,500,000元及违约金18,900,000元不予确认;

5)由于邵国志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金方洋公司也未收到邵国志支付的7,725,000元借款,故对邵国志申报的债权数额6,164,681.90元不予确认;

620227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作出两笔行政罚款共45,33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之规定,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对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申报的债权数额45,334元不予确认;

7)由于冯耀未提供其支付2,101,928购房款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未提供其在诉讼期内提起诉讼或主张过该笔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冯耀申报的债权数额2,101,928不予确认;

8)由于宝泰温泉花园323户购房者申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故对该322户购房者申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3,742,945.57元不予确认。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审核表》(第二次送审稿)提交给各位债权人、债务人金方洋公司审议鉴于债权人数量众多,为提高工作效率及节省清算费用,本管理人不再向各位债权人邮寄本报告,而是通过微信将本报告扫描件发至金方洋公司债权人微信工作群及各位债权人微信里,同时在宝泰温泉花园物业办公室门口张贴、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报告。各位债权人可自行在金方洋公司债权人微信工作群或个人微信里下载打印本报告,也可以前往本管理人办公室调阅相关债权申报及审核资料。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金方洋公司如对本管理人作出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审核表》(第二次送审稿)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仲裁委员会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则视为对本管理人作出的上述债权复查结果没有异议。本管理人将提请海口中院核准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异议债权申报及审核明细表

表: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审核表》(第二次送审稿)

 

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宝泰温泉花园62单元1

联系人:叶俐        联系电话:1998916610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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