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凯罗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方案

关于天津凯罗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方案

公开时间:2024-07-11 公 开 人:天津凯罗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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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凯罗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公开选聘审计机构方案

 

2024年4月26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天津凯罗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罗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13日指定天津市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天津凯罗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确认凯罗公司受理破产后财务状态,经管理人向法院报备后,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选聘有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专项财务审计。具体方案如下

一、凯罗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截止至2024年5月7日,凯罗公司对外公开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登记如下:

企业名称

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120225749136217T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朝春

注册地

蓟县城关镇迎宾路南侧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销售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购销建筑材料。(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以批准件及经营时限为准。)

登记机关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03年6月11日

经营期限

起始日期

2003年6月11日

经营期限

截止日期

无固定期限

序号

股东(发起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1

北京中港晓成置业有限公司

1050万元

2

陈朝春

1050万元

3

林榜昭

900万元

分支机构

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

陈朝春

分支机构状态

吊销

对外投资企业

天津福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朝春

登记状态

存续

投资数额

350

投资比例

35%

对外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1.对外投资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债务人对外投资企业名称为天津福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春成立于2011712,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太阳能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太阳能相关产品及设备产品开发、制造、销售、维护;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分支机构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债务人分支机构名称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春,成立于2007年2月8日,已于2008年10月7日被吊销,其他信息不详。

另,上述两户企业,管理人暂未能掌握相应资料。

(三)可提供的财务资料

管理人已确认凯罗公司财务资料保存地点,具体财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需前往保管地现场确认(保管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

资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接收过程中调查所得的信息,凯罗公司目前主要资产涉及不动产及在建工程等但仍需进一步核查。具体内容以现场及后续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参与审计机构先行联系管理人进行前期现场踏勘。

二、选聘方案

发布公开选聘公告

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采取公开发布公告,公告期10天,接受社会各方专业且有意向参与的审计机构报名。

选定流程

管理人将组织成立选聘审计机构评选小组,对收到意向参与审计机构报名材料后,在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中进行综合评选工作,并全程邀请法院及债权人代理监督评选过程。最终选定一家审计机构作为中选机构,另选定两家作为备选机构

报名条件

1.报名单位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

2.报名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3年内至少曾为2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提供过审计服务

3.审计机构报名单位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4.报名单位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审计机构团队工作人员中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

5.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

6.报名单位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

(四)评分细则

管理人评选组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各意向参与审计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综合因素进行评选,择优选定具体评分原则如下: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1

综合评价

10分)

机构年限

5分)

成立5年以上的得3分;成立10年以上的得5分其余不得分

机构规模

5分)

机构从业人员15人以下2分15()人至30人之间的3分30()以上得5分。

2

经营业绩

25分)

机构业绩

15分)

20211月1日以来承办过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计工作的,每1例得3分,最高不超过15分。

项目负责人

业绩

10分)

委派项目负责人从20211月1日以来承办过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计工作的,每1例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

服务方案

35分)

方案内容设计全面、完善、合理、具有可实施性,方案内容应包含:(1)委派项目人员与本项目审计工作的匹配程度;(2)时间安排合理,及时高效,有明确的工作计划;(3)对项目企业审计事项有一定的分析;(4)对审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初步的认识和相应的措施。

4

业务报价

30分)

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注:基准价/投标报价大于1时,按照30分确定投标报价得分;若有效投标人数少于4个(含)时,基准价为所有有效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的投标人数大于4个(不含)时,基准价为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

、审计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为依法推进债务人清算工作,管理人委托中选审计机构凯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4年5月31日(法院指定管理人当月)或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时间(例如实际掌握财务账册当月等)。审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计机构通过执行财务审计工作,对债务人进行清产核资,在此基础上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2.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至少对下列事项开展审计及清查工作,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1)清查盘点债务人全部资产

(2)清查对外应收款项情况,核实应收账款金额及形成情况

(3)清查对外欠款情况,核实已知债权人及欠付金额

(4)清查债务人欠付职工薪酬情况、欠税情况

(5)清查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

(6)清查债务人股东认缴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

(7)清查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情形

(8)清查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形

(9)清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资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异常交易

(10)清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是否存在重大资产转移的情况。

3.按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破产清算案件相关会议,对审计报告及特定财务审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4.从审计财务角度协助管理人清算工作。

5.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工作要求

1.审计机构需要协助管理人开展必要的资产盘点工作;

2.审计机构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要经过管理人书面同意;

3.审计机构工作人员需根据实际需要到管理人资料存放地点或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四、审计费用

1.在本案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选定的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提交承诺书,承诺同意管理人最终调整审计费用;

4.对于申报机构应收取的审计费,原则上在正式报告出具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予以支付;如果由于债务人暂时无可用破产费用导致不能按时支付的,管理人有权在破产财产变价完成后予以支付且不构成违约;

5.本次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服务费、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费用之内,具体审计费用以审计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五、报名材料

申报机构应在报名期限届满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密封的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参选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审计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派出本项目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审计人员基本情况、从业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5.申报机构及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自20211月1日以来从事过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计工作业绩清单及证明资料(以委托合同、审计报告正本为据)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流程、人员安排

7.审计对本案的适用性、特殊性、与破产清算的协调配合等事项的说明

8.申报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破产清算所涉不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确保符合审计规则

3)保证项目负责人、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的人员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时出具报告

7)按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破产清算案件相关会议,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明确说明出具报告的时间。

9.报价书:包括全部费用、收取方式、最大限度收费优惠等内容。报价应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且质优价廉的报价将获得优先考虑

六、特别提示

1.管理人履职后曾多次联系凯罗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对方不配合开展各项工作,审计的基础性材料可能提供程度较为有限;另,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凯罗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职务类犯罪一案决定立案;

2.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曾于2024年2月遴选评估机构对凯罗公司名下资产(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迎宾大街中段凯罗雍景嘉园二期在建工程)进行司法评估工作并出具报告书;凯罗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需进行审计;

3.后期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需要与该选聘审计机构方案内容一致,不接受后期因合同备案等因素审计机构单方面提出修改条款的要求;

4.该审计工作所涉及破产项目地处天津市蓟州区,距市区较远,请意向参与机构充分考虑入场后通勤、住宿等客观因素。

、报名方式

本公告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予以公布,请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于2024年7月20日17:30分前向凯罗公司管理人提交书面的比选文件,一式三份密封提交(注:书面比选文件需确保在2024年7月20日17:30分前送达至管理人处,不以邮寄时间为准;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参与比选),邮寄、现场提交地址为: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8室。联系人:凯罗公司管理人,电话:022-58872193;15302178217。

 

 

天津凯罗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遴选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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