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接管通知书

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接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5-10 公 开 人: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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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接管通知书

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鉴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汉阳法院”)于2024315日裁定受理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329日指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对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接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管理人对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应对其保管、使用的公司印鉴、证照、账户及网银密钥、财产、账簿、合同、诉讼、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等材料进行梳理并制作清单移交。

2.在汉阳法院监督下进行现场接管,就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印鉴、证照、账户及网银密钥与管理人办理现场移交手续,破产清算期间由管理人在汉阳法院的监督下依法保管。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印鉴、证照、账户和网银密钥的,应按照管理人制度依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使用。

3.未能进行现场移交的公司财产、账簿、合同、诉讼、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等材料,需要据实填写移交清单,并与管理人核对。

4.针对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做好基层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使其正确的看待破产清算、认识破产清算,坚守工作岗位,保障公司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及各部门人员应配合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院和管理人工作,有序推进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工作。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以公司财产对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8.清算期间,公司及各部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管理人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原有各项制度,未能配合汉阳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汉阳法院及管理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武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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