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12-09 公 开 人:姚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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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681破2号之四

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31目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23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分别于 2021 年5月20日、 2021年11月8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截至目前,共有856户申报债权974 笔,申报债权金额为1717425505.97 元。经管理人审核,已确认债权金额为1278746669.22元、不予确认债权金额为138673122.67 元,待审核债权为 300005714.08元。管理人委托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债务人进行审计,债务人资产总额为812441878.83元,负债总额为1658429480.51 元,资产负债率 204.13%。2021 年11月22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债务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符合破产宣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汪金新

审判员  郑新君

审判员  徐   松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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