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1303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03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9-07 公 开 人: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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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03破1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25日,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龙公司)资不抵债,停止经营且经营厂房已被征收,请求本院宣告汇龙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2022年11月28日,高坪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收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房屋所涉补偿的决定》,决定征收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并补偿44,740,184.25元,征收决定作出后,汇龙公司停止经营受理汇龙公司破产清算后,本院及管理人通过网络查控等多种方式对汇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除管理人依法追回机器设备变卖款178,602.49元、汇龙公司债务人自动归还借款20,000元外,汇龙公司名下无其他任何财产,而本院确认汇龙公司所负刘芝林、林忠杰等178位债权人的债权人99,131,606.74元,且未包含税费债务,若加上税费债务,汇龙公司所负债务金额远不止于此。现汇龙公司名下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大骏

             

           刘金权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

 

      汪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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