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预重整共益债出借人的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预重整共益债出借人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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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招募预重整共益债出借人的公告

 

20253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决定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维系纳川股份经营活动和人员稳定,保障纳川股份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平稳推进,经泉州市中院许可,纳川股份拟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预重整共益债出借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须知

(一)本公告所述信息不作为临时管理人或纳川股份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意向出借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理解参与预重整共益债借款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参与预重整共益债借款可能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二)泉州市中院决定对纳川股份启动预重整,不代表受理债权人对纳川股份的重整申请。如泉州市中院后续裁定纳川股份进入重整程序且批准重整计划,本次借款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作为共益债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一次性清偿;如泉州市中院后续未裁定纳川股份进入重整程序,本次借款为普通借款,由纳川股份自行筹措资金进行偿还。由于泉州市中院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是否批准重整计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借款存在无法作为共益债务获得优先清偿的风险,请意向出借人充分关注风险。意向出借人参与报名的,视为充分知晓并接受该等风险。

(三)意向借款人应确保本次共益债借款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因资金来源问题导致的任何法律纠纷和法律后果均由意向借款人自行处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纳川股份出现损失的,纳川股份有权追究意向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意向出借人参与报名的,视为充分知晓并接受该等义务。

(四)根据预重整工作需要,经向泉州市中院报告,临时管理人有权通过补充公告、通知等方式调整、修改、继续、中止或终止本次招募相关事项。意向出借人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不得基于临时管理人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二、报名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具备与本次共益债务融资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材料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出借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次招募,联合体成员均应符合上述招募条件。联合体应当确定牵头出借人,一经确定,未经临时管理人许可不得更换,如牵头出借人未经许可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整体退出本次招募。

三、共益债借款方案

(一)借款用途

借款资金用于纳川股份继续营业所需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成本和运营费用支出、员工薪酬发放等。

(二)借款金额和利率

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利率不超过年化10%

(三)借款期限和还款安排

借款期限不少于12个月(以实际放款日起算)、不超过24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纳川股份有权根据资金状况选择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如借款期限内,泉州市中院裁定纳川股份进入重整程序且批准重整计划,纳川股份应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一次性清偿完毕借款本息。

(四)还款来源和保障措施

如泉州市中院后续裁定纳川股份进入重整程序且批准重整计划,本次借款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优先清偿。

如泉州市中院后续未裁定纳川股份进入重整程序,本次借款为普通借款,由纳川股份自行筹措资金偿还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期限

意向出借人原则上应于202565日下午17时之前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临时管理人可视情况延长报名期限。

2.报名材料

意向出借人应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如下报名材料:

1)报名意向书(附件1);

2)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3意向出借人报名承诺函(附件3)及保密承诺函(附件4);

4)意向出借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附件5);

5)意向出借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信息、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组织架构、业务布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与纳川股份及相关主体(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等,以及其他意向出借人认为需要介绍的情况。若意向出借人为新设主体,需提供意向出借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背景情况介绍;

6)意向出借人的征信报告;

7)意向出借人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若意向出借人存续时间不足三年,提供其存续期间全部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并提供其控股股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8)意向出借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应提交联合体成员间就组建联合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加盖公章),明确联合体的牵头出借人并说明各成员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由牵头出借人提交报名材料。

意向出借人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相关内容,按要求起草和提交报名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报名地点和方式

意向出借人应当将报名材料装订成册,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提交一式六份至指定报名地点,每份报名材料均应加盖意向出借人公章和骑缝章,同时将报名材料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临时管理人邮箱ncgfglr@vip.163.com。报名材料纸质版盖章原件应递交至如下指定报名地点:

人:纳川股份临时管理人

联系电话:186 5952 5731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纳川股份

4.提交要求

1)意向出借人应确保报名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一致,纸质版与电子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

2)如意向出借人为联合体的,则每一联合体成员均需加盖公章或签字捺印,牵头出借人加盖骑缝章或签字捺印,并由牵头出借人负责提交报名材料。

3)公告附件模板不接受修改。意向出借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或要求补正;如需补正的,意向出借人应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

4)意向出借人提交报名材料,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出借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承诺情况的,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共益债出借人的竞选资格并依法追究其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资格审查

临时管理人将在收到报名材料后审查意向出借人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符合报名条件的,临时管理人将向其邮件发送共益债借款方案指引和评审规则,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有约束力的共益债借款方案,视为意向出借人取得共益债出借人的竞选资格。

(三)尽职调查和方案提交

上述邮件通知期限内,意向出借人可在向临时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缴纳500万元尽调保证金后,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纳川股份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意向出借人自行承担,纳川股份将予以必要的配合。未缴纳尽调保证金的,视为意向出借人自愿放弃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承担相应风险,但其共益债出借人的竞选资格不受影响。

意向出借人应于上述邮件通知期限内提交有约束力的共益债借款方案,到期未提交视为放弃共益债出借人的竞选资格。意向出借人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如有)统一在共益债借款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四)组织评审

由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代表共同组成纳川股份预重整共益债出借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意向出借人及其提交的共益债借款方案进行评审。

为保障招募结果的公平、公正,本次评审采取打分制,按照分数高低确定意向出借人的签约顺序,顺序靠前的意向出借人享有优先签约权,可按照其提交的共益债借款方案优先与纳川股份签署预重整共益债借款协议;意向出借人的得分相同时,由评审委员会成员一人一票,在分数相同的意向出借人中投票,得票数多者签约顺序靠前。

共益债出借人评审会拟于共益债借款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现场召开,具体时间、地点、流程等安排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评审结束后,临时管理人将邮件通知意向出借人评审结果,并向泉州市中院提交共益债出借人招募结果报告。

(五)协议签署

向泉州市中院提交共益债出借人招募结果报告后,临时管理人将按照评审确定的签约顺序,组织纳川股份尽快与共益债出借人签订预重整共益债借款协议,签约范围以8,000.00万元资金需求为限,签约金额满足需求后,纳川股份不再与顺序在后的共益债出借人签署协议。

 

附件:1.报名意向书

2.授权委托书

3.报名承诺函

4.保密承诺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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