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查《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四)》的通知

关于核查《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四)》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2-12-13 公 开 人: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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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查《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四)》的通知

 

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11221日作出(2021)粤03破申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鹏申请贵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216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034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杜文乐为负责人,负责本案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深圳中院发布的(2022)粤0345号公告,本案债权申报期限至2022410日届满。因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陆续有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且有部分债权涉及诉讼未结、需进一步补充证据资料,管理人对部分债权予以暂缓认定。截至本通知作出之日,管理人已完成第四批债权的初步审查认定工作,现就债权申报、审查认定及核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21213日,管理人共受理17家债权人申报的18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人民币23,039,572.1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担保债权2笔,申报金额4,014,000.00元;职工债权6笔,申报金额311,762.06元;社保债权1笔,申报金额5,175.99元;税款债权1笔,申报金额229,774.44元;普通债权7笔,申报金额18,478,859.62元。

二、债权审查认定情况

截至本通知作出之日,管理人初步审查认定12家债权人的13笔债权,认定债权总额16,693,378.84元,其中:认定1笔税款债权,认定金额为159,399.20元;认定12笔普通债权,认定金额为16,533,979.64元。[1]管理人不予认定2家债权人申报的2笔有财产担保债权,涉及申报金额4,014,000.00;因债权人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等,管理人对3家债权人申报的3笔债权予以暂缓认定,涉及申报金额937,416.38元。

2022415日、2022919日,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贵司核查《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二)》无异议后,提请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前述债权表。

2022101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0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一)》,确认1家债权人的1笔税款债权,确认债权金额159,399.20元;确认5家债权人的5笔普通债权,确认债权金额1,727,285.45元。20221020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03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二)》,确认1家债权人的1笔普通债权,确认债权金额10,151,064.62元。

20221110日,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贵司核查《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三)》(以下简称“《债权表(三)》”)。20221128日,管理人收到4家债权人提交的核查意见单,载明对《债权表(三)》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同日,管理人向该4家债权人作出《债权异议复核通知书》,认为该4家债权人主张的异议不成立。截至本通知作出之日,管理人未收到该4家债权人对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的的立案资料,视为该4家债权人无异议。

除上述债权外,管理人新审查认定1家债权人的1笔普通债权,认定金额4,461,560.65元。管理人现将该笔债权依法编入《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四)》(以下简称“《债权表(四)》”),提请贵司核查。

三、第四批债权核查事项

本次债权核查的范围为《债权表(四)》,涉及1家债权人的1笔普通债权,涉及债权金额4,461,560.65元。管理人暂缓认定3家债权人申报的3笔债权,并编制了《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暂缓认定债权情况表(四)》,本次无需核查,管理人将在审查完成后另行编制债权表提请债权人会议、贵司核查。

贵司对《债权表(四)》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及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对贵司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贵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贵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贵司应当自收到《债权表(四)》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向深圳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依据债权人与贵司在破产受理前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反馈起诉/仲裁信息及提供法院/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材料复印件。如贵司对《债权表(四)》无异议,则请在《核查意见单》无异议选项栏处打“√”。

如贵司逾期未提交《核查意见单》、未提出异议且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未申请仲裁的,视为贵司对《债权表(四)》无异议。

特此通知。

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四)》

2.《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暂缓认定债权情况表(四)》

3.《深圳市鸿益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四)核查意见单》

4.管理人联系人:陈晓珊、杜文乐;联系电话:1812452408018126280095;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1510



[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1笔税款债权229,774.44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其对贵司享有1笔税款债权159,399.20元、1笔普通债权70,375.24元。张鹏等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5笔职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其性质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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