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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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2-02-11 公 开 人: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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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丹阳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2021823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81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戴逸对被申请人丹阳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并于20211110日作出(2021)苏1181强清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为丹阳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依法对丹阳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启动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债权人的询问;()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清算组特告知贵方:

一、丹阳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移交下列材料: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资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该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请书面说明理由。

三、如拒不提交上述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联系地址:江苏省丹阳市丹金路丹金综合市场四楼。

联系人:卢震  13905290950  朱鹏程  15005291119

 

 

 

丹阳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算组

                               0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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