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4-10-30 公 开 人: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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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须知

(2024)永洺破管字003

致各债权人:

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障管理人工作顺利开展,管理人提醒各位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各位债权人在2024112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超期申报产生的费用及不利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本须知“五、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文件,所有文件准备一式二份,其中交管理人一份,一份由债权人自留。

三、填写管理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请务必用正楷字认真填写或提交打印件,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字迹不清或复印件模糊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债权人对申报的债权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证据导致债权不被确认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原件(格式见附件)

(三)债权申报人信息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四)如实申报债权承诺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五)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主体资格的文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可参考附件格式)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考附件格式);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六)证据材料

债权人应提供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证据,举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数额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对账单及承诺函等;

2.债权交付或支付凭证,多笔交付或支付的除凭证外,应提供清单(包括时间、金额或数量及交付方式);

3.债权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的,提供全套诉讼或仲裁材料;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如在诉讼或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往来函件、公告、提出诉讼等证明诉讼时效或担保时效未逾期的文件;

6.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协议以及担保人情况说明;

7.有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应提供相应协议及债权履行情况说明;

8.有担保物权的,应当提供担保合同及担保物凭证复印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同时提供他项权证书或已办理相关登记的证明;

9.债权如有部分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须提交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10.申报孳息的,应单独提供孳息计算表,包括本金、计算起止期限、计算依据及标准,本案孳息计算至20241022日(含当日),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

11.其他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违约金等,应另附表说明。

上述材料的原件及/或复印件,债权人均应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除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债权人可先行提交材料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供管理人备查。

债权审核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审核证据原件的,申报人应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交证据原件。如日后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对该申报人的债权有异议而需申报人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的或涉及诉讼的,申报人仍应提供证据原件以便核对。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六、债权申报方式

(一)邮寄申报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国金中心一期36层;邮编:210019;联系人:徐律师;电话:025-83178128

邮寄时,请在申报期内按上述联系地址寄送申报文件。

(二)现场申报

申报时间:申报期内每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9:30-12:00,13:30-17:30。(如需现场申报请提前与管理人联系预约时间)

申报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国金中心一期36层,邮编:210019;联系人:徐律师,电话:025-83178128

 

如债权人需要电子版申报材料,请直接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为http://pccz.court.gov.cn)下载。

特别提醒:

请债权人认真阅读完以上内容,并理解上述须知的全部含义,否则未按照管理人要求申报债权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贵方自行承担。

 

 

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029

 

 

 

 

 

 

 

 

 

 

 

 

附件: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3.债权申报人信息表;

4.如实申报债权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1               债权申报表

       债权申报编号(管理人填写)【       

债权人基本情况

债权申报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代理人基本情况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申报债

权数额

(人民币)

申报债权总额(1+2+3-4

¥:                  

 

大写:         

 

               

1.原始债权

(本金)

2.孳息债权(计算至20241023日止,如有请附计算说明)

3.其他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如有,请附说明)

4.已受偿金额(已履行、已执行到位金额,如有,说明受偿时间)

 

 

 

 

债权是否到期

(截止20241023日)

 

是否经法院/仲裁

机构裁决

 

/无财产担保

(如有,则注明担保标的物、担保金额及简要说明)

是否有连带债务人

 

连带债务人名称

 

是否属连带债权人

 

连带债权人名称

 

基本事实概述

 

其他情况

 

声明

本公司/本人保证申报材料中提交数据及全部附件均真实、合法、有效,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备注

1.债权由多笔组成的,请在证据中附计算清单;2.基本事实内容较多可以另附纸张;3.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应为A4纸,书写均应使用黑碳素墨水,或直接打印。

债权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申报日期:             

附件2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债权申报人名称:

文件名称

页数

原件/复印件

1

 

 

 

2

 

 

 

3

 

 

 

4

 

 

 

5

 

 

 

6

 

 

 

7

 

 

 

9

 

 

 

10

 

 

 

债权申报人声明和保证: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交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任何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债权申报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提交日期:                        


 

附件3

债权申报人信息表

债权申报人名称

 

银行账户信息(供财产分配之用,请准确填写)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地址: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声明和保证

为提高效率,债权人同意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材料送达债权人。本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清算阶段,包括清算、和解、重整,以及同期与破产清算实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交的上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如变更上述信息,将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因上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人,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按照本确认书确认信息(含电子送达信息)等,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拒收、退件等引发的法律后果均由本公司/人承担。

债权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备注

 


 

附件4

如实申报债权承诺书

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单位/本人系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知悉并充分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详见附件),我单位/本人承诺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均为真实有效的,如存在虚假申报资料或进行虚假申报债权的,我单位/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请仔细阅读如实申报债权承诺书并签名/盖章确认)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附件5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址:

 

受委托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址:

(若受托人为律师,请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委托人现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参与   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件。代理类型为特别授权,具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代为进行债权申报、变更或放弃所申报的债权;

□代为提供债权申报材料;

□代为回答询问;

□代为接收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

其他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书一式三份,管理人、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

附件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先生(女士)在本公司任        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附件

永洺-债权申报材料.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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