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日恒升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金日恒升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5-05-26 公 开 人: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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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2025429日,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1022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恒升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指引内容尽快申报债权。

竭诚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一、重要提示

此部分为重点内容摘要及申报中常见疏漏问题提示,请务必反复阅读!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至2025826含当日)止。

)债权利息的计算

各债权人对金日恒升的债权应计算至 2025年4月29日(含当日);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至2025年4月29日(含当日

)电子版文件下载路径

本指引及附件的电子版可在全国企业破产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内搜索金日恒升债权申报公告进行下载

)债权申报方式

此次申报采取线上邮箱提交+线下纸质邮寄的方式进行。完成邮箱递交资料的同时,应将一式两份的纸质复印件资料邮寄给管理人,以便管理人及时审核债权。

(五)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人需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请各位债权人根据本指引要求,就所列明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逐项核查、提交。为提高债权审查效率,如同一家债权人对金日恒升享有多笔债权,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说明》中按照合同口径进行逐笔、分别计算和列示

各债权人线上网络申报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当签字/盖章/捺印,具体要求见本指引后文

(六)通讯信息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109号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尤律师、律师】

电话:【1301208571215076461062

管理人邮箱:【jinri2025@163.com

二、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金日恒升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三、债权申报登记负责主体

管理人是负责本次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或金日恒升等其他主体进行的债权申报的视为无效申报。

四、债权申报期限

请各位债权人于2025826(含当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请各位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

经管理人初步审核认为债权申报材料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将予以登记造册并尽快进行实质审查和确认;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缺漏、不足等情形影响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的,管理人将要求债权人进行补充完善,直至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后方予登记造册。

五、债权申报方式

考虑到便捷高效,为减少债权人的出行压力此次申报采取线上邮箱提交+线下纸质邮寄的方式进行

债权人线上邮箱提交时必须提交以下五项债权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均需统一为A4型纸,并盖章/签字/捺印后扫描为PDF文件同时准备一式两份复印件,待收到管理人通知后邮寄至管理人处。

 一)《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说明》《送达地址确认书》《承诺书》

1.《债权申报材料目录》(附件一)

请依序填写各项书面材料名称,并逐项注明该份纸质材料的总页数、在完整申报材料中的页码范围、系原件或复印件等信息。

2.《债权申报表》(附件二)

请各债权人认真填写《债权申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申报日期为债权人线上有效申报的日期,快递建议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 )。

3.《债权申报说明》(附件三)

按照合同口径,逐笔分别写明各笔债权的形成原因及经过、债权性质与构成、金额、利息(如有)的计算方法和详细计算过程、担保(如有)具体情况(包括债务人自行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等相关事项。

4.《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六)

请准确填写收件人、手机号码(非座机)、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通讯信息。其中,手机号将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信息等重要通知,及与管理人的日常联络,请确保手机畅通,并建议提供中国大陆手机号

网络债权申报系统中填写的通讯信息需与《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通讯信息保持一致。前述通讯信息如有变更,请务必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非因管理人过错导致的通讯不畅所引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5.《承诺书》(附件七)

为确保债权申报工作严肃有效,请各位债权人同步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且完整;承诺所有复印件、扫描件均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如机构债权人为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 PDF 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件),须为原件加盖公章后上 PDF 扫描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 PDF 扫描件;

4)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注销/吊销后重新注册的机构债权人不视为名称变更,机构债权人应提交两家机构之间债权转让或承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个人债权人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须签字按捺手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3.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本人申报债权或参与后续破产程序工作的,还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授权委托书》,如是机构债权人的,须由机构债权人加盖公章;如是个人债权人的,须由个人债权人签字按捺手印。前述文件须为原件加盖公章/签字按捺手印后上传 PDF扫描件;

2)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须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捺手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3)如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签字按捺手印后上传PDF扫描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须为原件加盖律所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全部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基础性材料;

2.相关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物流单等合同履行的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明)等担保材料。如担保物的物权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由债权人一并保管的,应在申报债权时将原件单独交还至管理人处;

4.债权的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务重组、抵销、部分清偿)及存续等原始材料;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7.能够证明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8.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或裁决的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果债权人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向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9.如存在清偿情形的,债权人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文件。如该等债务清偿系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四)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债权人认为需提交其他材料的,可参照前述标准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上传PDF扫描件。

 债权人应线下邮寄的材料

为了便于管理人有效的完成债权审核工作,请申报债权人员及时将发送邮箱的资料再纸质版邮寄给管理人。质材料需一式两份。快递建议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 【不接受到付】

、其他事项

1.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金日恒升的清偿或者已经获得、未来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金日恒升负有债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2. 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裁定受理金日恒升破产清算之日(即2025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3. 因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当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开单独申报,否则管理人将不予接受申报。

4. 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5. 本指引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不视为管理人或金日恒升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北京金日恒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12

 

附件:

1.《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2.《债权申报表》

3.《债权申报说明》(参考范本)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考范本)

5.《授权委托书》(参考范本)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承诺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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