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转让方案》的补充方案

关于《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转让方案》的补充方案

公开时间:2025-09-15 公 开 人:成都华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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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转让方案》的补充方

  

在成都华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就制作的《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转让方案》公开征求了债权人意见,无债权人对此方案反馈意见。

该方案意向受让人四川开元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管理人反馈,因本案受理前为解决遗留问题采用物业费用抵扣等方式解决业主二次交纳办证费用等导致自身经营困难,现无力按照意向承诺支付转让费用,经公示亦无其他意向受让人提交意向受让书。鉴于此,管理人提请府院联动会议专题研究,形成如下补充方案,现面向全体债权人征求意见:

    一、上林郡人防车位基本情况

上林郡人防工程实测建筑面积5155.70平方米,设置人防车位186个,其作为独立产权单元(不可买卖、不可产权登记)未计入被分摊的共有部分,属于上林郡四期工程一部分,四期工程因历史遗留原因未能办理正常的竣工验收,经邛崃市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同意,纳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四期人防工程部分在相关施工单位整改完善后,经邛崃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现场验收,达到人防工程使用条件。

二、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转让受让条件

经管理人征询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和考虑上林郡人防工程实际需要,上林郡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受让人需满足和达到如下条件:

1.受让人需为资质良好的企业单位,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且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2.受让人需整体受让上林郡人防工程使用收益权,不接受单个或部分受让。

3.承诺自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的属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上林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4.受让人防工程后在后续进行人防工程使用收益权转让时,需附带本方案受让条件方能转让且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按照本方案受让的价格。

5.受让人在受让人防工程后未按照本方案对人防工程进行管理和违反转让协议时,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可要求受让人整改和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

三、人防工程受让人

经再次征求上林郡物业管理公司四川开元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意愿和经府院联动会议综合研究,结合上林郡小区实际,初定四川开元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人防工程受让人,主要考虑和受让条件为:

主要考虑

1.四川开元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上林郡物业服务公司,具有管理、维护上林郡人防工程的便利条件和服务基础。

2.四川开元郡物业服务公司在上林郡小区业主二次办证费用问题解决过程中,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自身困难情况下采用物业费用折扣等方式履行了社会责任,化解了矛盾问题,且在本案受理前对本案破产财产的维护和管理,维护债权人权益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在本案办理中采取对破产财产物业费用折扣的方式减轻了破产费用管理支出,对案件办理予以了支持。

受让条件

1.四川开元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本方案第二项列明的基本受让条件。

2.四川开元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本案受理前采取物业费用抵扣二次办证费用,在车位券领取阶段已向管理人申请并领取车位抵用券480万元,按照本方案受让上林郡人防工程的费用为480万元,受让费用用车位抵用券进行支付。

3.上林郡人防工程物业管理费用由四川开元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4.四川开元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切实做好上林郡小区各项管理服务,主动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汇报管理维护情况,服从国家人防工程的应急安排。

5.与因本案处理符合领取车位抵用券条件但尚未领取车位抵用券的业主积极协商,采取多种方式尽力减轻业主损失。

四、本方案的执行

本补充方案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示并通过点破云短信方式通知债权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9日,债权人如有符合本方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或对本方案初定的受让人及其他意见建议请与管理人联系反馈。在公示截止后如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不符合上林郡人防工程处置实际的,管理人将本方案公示结果报告人民法院后与初定受让人沟通签订转让协议,履行转让手续。

管理人联系人:罗律师17854162115。

 

             成都华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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