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印章作废声明

证照、印章作废声明

公开时间:2024-11-19 公 开 人:巨野县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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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7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巨野县昌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昌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41031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7248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巨野县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进行接管工作时,未接管到昌隆公司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证照、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在内的任何印章及相关账簿、财产等

管理人声明如下:昌隆公司上述资质证照、印章自20241024日起作废,且自该日之后仍使用作废印章、证照的任何行为与昌隆公司及管理人无关,昌隆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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