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104强清6号河南众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

(2026)豫0104强清6号河南众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5-14 公 开 人:上海汇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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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强制清算义务

及法律责任告知书

众嘉清(2026)09 号

致:河南众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6)豫 0104 清申 4 号《民事裁定书》、(2026)豫 0104 强清 6 号《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现就你方在强制清算期间的法定义务及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郑重告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期间核心法定义务

1、财产与资料保管义务:妥善保管公司全部财产、印章、证照、账册、会计凭证、合同、文件、档案等,不得隐匿、私分、转移、变卖、毁损、伪造或擅自处置。

2、停止经营与偿债义务:自法院受理清算申请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新的经营活动、对外清偿债务、处置资产、担保、签订新合同等行为。

3、配合接管义务:按清算组要求,按时、完整、如实移交全部资产、资料、物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须到场配合交接、清点、签署文件并答复询问。

4、信息披露与协助义务:如实提供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及社保缴纳情况、涉诉情况、对外投资、未了结业务等资料,并如实回答清算组及法院的询问。

5、会议列席与如实陈述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清算组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清算组及法官的询问。

二、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拒不移交或隐匿、毁损财产、账册、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擅自处置公司财产、违法清偿债务、隐匿资产的,清算组有权追回;给债权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未如实披露信息、提供虚假资料的,清算组可申请法院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相关人员权利。

(二)司法强制措施

1、拒不配合接管、拒不提交资料、拒不说明情况的,法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训诫、拘留。

2、隐匿、转移财产,伪造、销毁账册文件的,法院可强制搜查、扣押相关财产与资料。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

1、妨害清算罪(《刑法》第 162 条):清算时隐匿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 2 万 —20 万元罚金。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 162 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 2 万 —20 万元罚金。

三、特别提示

清算组履职全程接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监督,所有交接、询问、调查均全程留痕、存档备查。请你方高度重视、严格守法、积极配合,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移交与配合工作,避免因拒不配合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本告知书一式多份,清算组留存一份,送达相关人员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河南众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上海汇业(郑州)律师事务所

2026 年 5 月 14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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