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配合接管及责任释明通知函

清算义务人配合接管及责任释明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3-05-17 公 开 人:广州国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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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配合接管及责任释明通知函

2023)粤0116

广州国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202212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作出(2022)粤01破申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州国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立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3)粤011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国立实业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全面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经管理人前往国立实业公司工商登记地址现场查证、现场粘贴法院文书及接管告知书,并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邮寄法院文书及接管告知书,国立实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现管理人再次通知:国立实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联系管理人办理国立实业公司财产和印章、证照等资料交接,配合完成管理人接管手续。

怠于履行移交义务导致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除可能被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被国立实业公司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国立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特此通知。

广州国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鉴于公司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管理人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1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2号正佳东方国际广场51;

联系人及电话:阮小姐  020-3769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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