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纸业(上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天盛纸业(上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4-05-06 公 开 人:天盛纸业(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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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债权人: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现管理人已完成天盛纸业(上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接管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结合202413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拟分配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为12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0,085,278.30元,其中职工债权为34,141.54元,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债权336,217.51元,普通债权为105,816,159.33元,劣后债权为3,898,759.92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及追加分配

债务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36,456.81元(包括归集到的存款36,440.25元及银行结息16.56元)。如后续接管到其他财产,管理人将下面方案追加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1.      交通费、邮寄费、差旅费等已发生的破产费用2,803.68元,已清偿完毕;

2.      管理人报酬为4,374.82元;

3.      预留的破产费用3,000.00元,主要用于破产案件受理费、代账费工商注销、税务注销、公告费用、银行手续费交通费及其他管理人后续履职可能产生的杂项费用。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扣除上述费用后,本次可供分配的金额为26,278.31元,只够分配给第一顺序职工债权的债权人。

本次分配的结果:其中职工债权认定金额34,141.54元,清偿金额为26,278.31元,清偿比例为76.97%;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债权认定金额336,217.51元,清偿比例为0%;普通债权认定金额105,816,159.33元,清偿比例为0%;劣后债权认定金额3,898,759.92元,清偿比例0%

(三)追加分配(若有)

若后续接管到其他破产财产,按照财产金额的12%作为管理人报酬,剩余款项按职工债权的比例分配给尚未清偿的职工债权。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将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二)分配步骤

此次分配于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及法院裁定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按债权人所提供的受领分配额账户信息实施转账支付。如果债权人有账户信息变动的,应在受领分配前向管理人提交新的账户信息。

(三)分配提存

债权人逾期未领取的,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内未提供有效受领分配金额账户信息的,视为不领取。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放弃受领分配金额提存并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本文书应当列明不同破产财产的变价情况,以及不同清偿顺位债权人的分配额。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对于无法变价或者不宜变价的非货币财产(如有),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可以进行实物分配。

三、未发生但需预留的破产费用包括分配公告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档案保管费用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之规定,设定担保权的破产人特定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但为全面反映破产人财产的分配情况,可以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附带列明特定财产的清偿处置情况。

 

天盛纸业(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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