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1-11-10 公 开 人:扬州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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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1-12-2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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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6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扬州 沃德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竞争摇号,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扬州佳诚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担任扬州沃德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 李军。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0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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