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

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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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303破7-6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7日作出(2026)豫03破申6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洛阳凌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6年6月2日作出(2026)豫0303破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洛阳凌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6月3日作出(2026)豫0303破7-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为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李世琦为管理人负责人。

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依法编制了《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对天津市南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西安巨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6位债权人的债权人资格、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均无异议。管理人提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核查的情况,应对无异议债权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天津市南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西安巨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6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伟国

审 判 员  马  琼

审 判 员  杨晓宇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薇薇



附: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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