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运盛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上海大运盛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02 公 开 人:上海大运盛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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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余律师 联系方式: 15901889125 报名截止时间: 2026-04-2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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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运盛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上海三中院”)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2025)沪 03 破 11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大运盛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2025)沪03破1120号决定书,指定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运用市场化机制识别重整价值、提升财产处置效益,在上海三中院监督指导下,管理人面向社会公开预招募意向投资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况

(一)基本信息

成立时间:2005年3月16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710 号 712-D 室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万元

主营业务: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旅游)、汽车租赁、商务咨询等

经营状态:2024年4月停止经营,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

(二)资产情况

1. 机动车资产:名下登记59台车辆,含公路客运、非营运车辆,部分车辆已由管理人接管并委托第三方保管,部分车辆未接管到;57辆车存在抵押,2辆未抵押车辆但有权利人主张挂靠并提供购买、实际使用凭证,经报告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正在配合该挂靠人完成车辆过户;部分抵押车辆有相关方主张挂靠等情形。

2. 货币资金:管理人已接管少量债务人货币资金。

3. 应收款项:账面记载多笔应收账款,已发函催收。本案已委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审计,尚待审计核查。

3. 其他资产:财务电脑等。

经初步核查,债务人无不动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重大资产。

(三)负债情况

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6年1月20日),管理人确认债权共计124户,总额 49,398,203.41 元,具体如下:5户6笔担保债权(担保财产为车辆),共计6,359,328.06元;90户90笔职工债权,共计3,681,615.87元;2户2笔社保及税收债权,共计5,978,388.70元;35户35笔普通债权,共计32,715,215.54元;15户15笔劣后债权,共计663,655.24元。另有1户1笔待确认担保债权5,214,860.00元(担保财产为车辆),2户2笔待确认普通债权合计金额7,703,281.67元。

大运盛公司最终的负债情况以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准。

(四)相关情况的披露

1. 大运盛公司名下57辆车均设有抵押车辆均存在抵押(另有2辆未抵押车辆但有权利人主张挂靠并提供购买、实际使用凭证,经报告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正在配合该挂靠人完成车辆过户);

2. 大运盛公司名下部分车辆下落不明,部分车辆有相关方主张挂靠、拒绝返还车辆;

3. 大运盛公司的道路客运资质是否有效、是否被列入异常、能否延续的情况不明;

4. 根据大运盛公司财务账册的接管情况,管理人已委托审计机构对大运盛公司进行审计,目前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

5. 大运盛公司最终能否转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二、预招募须知

1. 本次预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预招募,本预招募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2. 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当然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如需了解审计、债权确认、车牌额度现状等情况,或需对大运盛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须签署《保密承诺函》。本公告发布之后,部分数据可能有所变化,具体应以各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所确认之最新数据为准。

3. 意向投资人独立作出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4. 本公告并非邀约文件,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管理人有权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有权随时延长预招募期限或终止意向投资人预招募,不构成违约。

5. 本次预招募所涉大运盛公司的资产等以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接手时的现状为准。

大运盛公司若进行破产重整,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投资人须与上海市道路运输发展管理中心、上海市交警部门等政府机关进行沟通。

大运盛公司道路客运资质是否有效、是否被列入异常、能否延续不明,可能被监管单位列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而被清退,丧失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亦可能因被列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而无法进行股权变更。

6. 不符合条件参加预招募的,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管理人对大运盛公司资产/股权等所作的说明、图片等,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意向投资方案》前务必仔细审查大运盛公司资产/股权等情况,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大运盛公司资产/股权等实际情况,了解大运盛公司资产/股权所在地的产业导向,并请实地查看、进行尽职调查,未看样及进行尽职调查的意向投资人视为对大运盛公司资产/股权等全部事项的现状确认,慎重决定投资行为,意向投资人一旦作出投资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大运盛公司资产/股权等全部事项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8. 如后续本案依法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次报名并提交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自动成为重整程序中的意向投资人,无需在重整程序中再次报名、支付投资保证金,已支付的投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等额的重整程序保证金或后续的重整投资款,相关意向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可以更改或调整重整投资方案(但不得劣于清算程序中已提交的投资方案中所载投资条件)。

9. 如后续本案依法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将正式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本次报名并提交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自动成为重整程序中的意向投资人,无需在重整程序中再次报名、支付重整投资保证金,已支付的重整投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等额的重整程序保证金或后续的重整投资款,相关意向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可以更改或调整重整投资方案(但不得劣于清算程序中已提交的《意向投资方案》中所载投资条件)。

10. 大运盛公司能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本预招募公告不代表任何相关方对大运盛公司后续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承诺或默认。

1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届满日管理人接受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管理人联系人:余律师,联系方式:15901889125。

12. 本预招募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

三、意向投资人资质条件

1. 意向投资人应当是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

2. 意向投资人需承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无数额较大到期未偿还债务,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3. 意向投资人需具备与本次重整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且应具备与大运盛公司资产规模和资产现状相适应的管理和运营能力;同时能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

4. 符合上述第1、2、3项条件的多家意向投资人可作为联合体参与,但需书面说明各自在参与重整中的权利义务分配等,联合体中的牵头方,需符合上述第1、2、3项条件。联合体各方须明确承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且均须按管理人要求提交材料,并需另行提交包括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文件。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大运盛公司意向投资人预招募。

对意向投资人资质有疑问或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资的,请在报名之前向管理人咨询确认。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资质仅作初步形式审核,不视为管理人对其资质最终的认可,若意向投资人最终因未符合意向投资人资格,导致投资未成功,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向上海市道路运输发展管理中心、上海市交警部门及相关部门了解行业规划要求等相关情况。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关产业、税收、投资政策要求和风险。

四、预招募流程

(一)报名阶段

1.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17:30止(节假日不顺延)。

2. 报名材料: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预招募公告,按照要求提交参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本次投资人招募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与投资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报名材料具体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资格文件。意向投资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对以上意向投资人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如有需要的,管理人将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参与投资意向书》(格式不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意向、投资资金、资金实力、资金来源、经营计划、以及与经营计划有关的相关行业及上下游行业从业和管理经验等。

(3)意向投资人确认的己方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收款账户等基本信息。

(4)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银行资信证明、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等。

(5)符合预招募公告中“意向投资人资质条件”的承诺或说明。

(6)如为联合意向投资人,需明确牵头方,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意向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7)保密承诺函。

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多页内容须加盖骑缝章)。意向投资人未按本预招募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受。

3. 报名方式: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时间截止之前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的电子邮箱yushaoqin@fjlhlaw.com,邮件标题请按以下格式注明“大运盛公司投资人预招募报名文件-(公司名称)”,同时将符合要求的报名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管理人处(收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34层,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15901889125,电子邮箱)。

特别提示:纸质材料须在截止日前送达,逾期视为未报名。若意向投资人多次提交报名材料的,则以报名结束前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最后一个版本为准,且每次均应提交完整的报名材料,不得以补充材料的方式进行提交。

(二)缴纳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时需同时向管理人账户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小写:500,000.00元),意向投资人未在2026年4月20日17:30前缴纳尽调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报名、自动退出。

账户名称:上海大运盛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洛川东路支行

账号:436489949652

(三)尽职调查阶段

意向投资人可自行或委托中介及机构对债务人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但最迟应在2026年4月30日17:30前之前结束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将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给予配合。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当根据管理人的要求签订《保密承诺函》。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意向投资人提交《意向投资方案》

尽职调查结束后,意向投资人应在不晚于2026年4月30日18:00前向给管理人提交纸质版《意向投资方案》;在提交《意向投资方案》后,尽调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转化为重整投资保证金,因意向投资人自身原因不再继续参与重整投资的,重整投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逾期未提交《意向投资方案》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本次预招募。

无论意向投资人是否进行尽职调查等行为,只要已提交《意向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均视为完全了解并认可大运盛公司及其资产/股权、与大运盛公司有关的、与本案有关的当前的一切现状,且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

《意向投资方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的投资金额、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2)简要陈述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模式、债权人的清偿方案、是否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后续经营计划等,并载明联系方式等。

(3)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对本项目的投资优势,是否具备经营和管理能力。

(4)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待确认债权及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案等。

(5)向管理人提交最终版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时间节点。

(6)若为联合体投资人的,联合体各方承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意向投资人应在截止期限之前将《意向投资方案》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yushaoqin@fjlhlaw.com,同时将《意向投资方案》纸质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管理人处(收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34层,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15901889125)。

(五)遴选评审

1. 若本次预招募仅有一名意向投资人报名并提交投资方案的,管理人有权与该家意向投资人进行磋商性谈判并签署《投资意向书》(但该投资意向书不构成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承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正式招募重整投资人的,除非其他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条件明显优于已签署《投资意向书》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条件,否则签署《投资意向书》的意向投资人将可以直接被确定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投资人。

2. 若本次预招募有不少于两名意向投资人报名并提交投资方案的,本次意向投资人预招募程序中不进行意向投资人的遴选评审,前述意向投资人将与重整程序内报名的意向投资人一同参与后续遴选程序。如大运盛公司得以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则管理人将于上海三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后,在正式招募重整投资人程序中,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具体由管理人另行公布),依法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

(六)保证金处理

1. 若在本预招募公告要求的《意向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内,意向投资人未提交《意向投资方案》,则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尽调保证金将在《意向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按照原路无息退还至意向投资人。

2. 如上海三中院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的,对于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投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等额的重整程序的保证金或后续的重整投资款。

3. 若人民法院未裁定批准转化为重整程序的,已经缴纳并转换的重整投资保证金管理人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 与管理人签署《投资意向书》并支付重整投资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如最终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无息返还其已支付的重整投资保证金;如该意向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放弃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拒绝或未按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或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的,已支付的重整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作为大运盛公司财产依法用于向债权人分配,管理人将在上海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重新招募重整投资人或放弃招募重整投资人。

5.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没收已缴纳的保证金,并取消其意向投资人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权属争议

对本次预招募所涉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最晚于预招募公告结束前3日与管理人联系。

(二)其他注意事项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请务必详细阅读并遵照本次预招募公告的要求,调查大运盛公司的相关信息(如资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情况、税收缴纳等)、了解报名资格、委托代理、保证金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已支付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

若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在支付尽职调查保证金或投资保证金时,各联合体成员可按照其协商一致的比例或其内部投资份额的比例支付保证金,但应确保意向投资人联合体作为整体已经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且对彼此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大运盛公司资产及股权等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大运盛公司资产及股权等的瑕疵保证责任。除预招募公告披露外,意向投资人应对大运盛公司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车牌额度无法退牌、股权无法过户、无法交接、车辆下落部门、车辆报废等瑕疵或风险。有意者请亲自进行实地看样、尽调,未看样、尽调的意向投资人视为对大运盛公司资产/股权及相关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意向投资人在预招募过程中向管理人提交部分或全部的材料,均视为充分知悉并同意本预招募公告的内容和程序,并自愿接受本预招募公告内容、程序及所签订协议条款的约束。

本公告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管理人有权在预招募公告结束前中止、撤回、终止预招募,前述行为对各方不构成违约且管理人不承担各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预招募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预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预招募工作。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管理人预招募/招募及遴选意向投资人的全部过程均接受上海三中院的监督。

六、咨询方式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30

联系人:余 律师

联系电话:15901889125

电子邮箱:yushaoqin@fjlhlaw.com

 

上海大运盛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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