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对( 2024 )湘 0204 民初 3133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征询函

关于是否对( 2024 )湘 0204 民初 3133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5-05-19 公 开 人: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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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对(2024)湘020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征询函

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219日作出(2023)湘0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重整,并于20231219日作出(2023)湘021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和湖南中汇时代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联合担任管理人。

20241121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谭运华诉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24)湘0204民初3133号】,并于202412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管理人依法代表中康公司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及代理词等相关材料。现本案一审判决于202556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至管理人。因本案涉及中康公司重大资产权属争议,管理人特向中康公司全体债权人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并就是否上诉事宜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概况

原告谭运华诉求如下1、依法确认原、被告分别于2021825日、20221012日签订的共计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原告所购房屋履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2、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1826日、2022924日签订的共计二份《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申报的房屋租赁债权4,487,432元应当认定被告本次破产重整为原告的合法债权。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确认原告谭运华与被告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8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被告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谭运华办理云龙示范区云瑞路799号凤凰养生谷1101201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确认原告谭运华与被告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1012日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被告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谭运华办理云龙示范区云瑞路799号凤凰养生谷1103号、102号、104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确认原告谭运华与被告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826日、2022924日签订的二份《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租金共计2,874,887元为被告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普通债权;4、驳回原告谭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699元,由原告谭运华负担12,699元,被告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法院裁定的主要理由是: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就凤凰养生谷 5套房屋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原告支付了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房屋;被告虽主张存在违反交易习惯、逐月支付的款项为利息、原告支付的对价不合理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此外,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诺办理产权证,其后续支付行为也认可了商品房买卖关系。综上,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借款关系,法院支持原告确认合同有效的诉求。

二、征询意见

本案一审中康公司败诉,1栋售楼部判归谭运华所有。由于1栋属于登记在中康公司名下的重大资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管理人就是否对(2024)湘0204民初313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

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管理人认为,如上诉后欲达到二审改判目的,应当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如未能证明,则提起上诉后获得二审法院支持的概率较低,败诉风险较大。一审判决作出后,管理人将判决结果告知出资人并征询其是否上诉意见,出资人明确表示服判息诉,不再提起上诉。另截至本函出具之日,管理人未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为借款。现管理人特向债权人征询意见:

方案一:同意上诉,债权人在收到本函后于2025530日前将垫付的上诉费42,699元(预估)转入管理人账户(同意上诉的债权人应按照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全体同意上诉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的比例承担垫付的上诉费用)。

方案二:放弃上诉。

请各债权人将本函件的选定结果于2025530日前通过书面邮寄或者微信告知管理人,逾期未进行表决,或虽同意提起上诉但未按时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垫付的诉讼费,任一情形均视为债权人同意不对本案提起上诉。

管理人联系地址:株洲市石峰区云端路与桥山路交叉口东南20米云龙凤凰谷售楼处2楼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方式:陈律师19359977031、尹律师13007335614

 

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19

 

附件:

1、2024)湘020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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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湘020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

2、《对<关于是否对(2024)湘020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征询函>的表决意见表》


对《关于是否对(2024)湘020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征询函》的表决意见表

 

湖南中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人/本公司已收到并仔细阅读管理人送达的《关于是否对(2024)湘020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征询函》,现表决意见如下:

□同意上诉,债权人在收到本函后于2025530日前将垫付的上诉费42,699元(预估)转入管理人账户

□放弃上诉

(请债权人在以上表决栏中只能选择一项画“√”,不勾选或者同时勾选将视为债权人弃权)。

 

表决人:                                

日期: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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