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汇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迁西县汇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09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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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汇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5年4月30日,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迁西县汇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汇督地产)破产重整一案。2025年5月30日,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指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担任迁西县汇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尽快推动债务人破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现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于2012年8月14日经迁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任平,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人或控股);股东:任杰,持股比例40%、王瑞林,持股比例30%、王友金,持股比例30%;登记状态:存续;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食用农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

(一)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须对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进行基础审计,根据管理人要求进行专项审计,配合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的清查和接管,工作成果满足破产重整工作需求,并出具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内容:

1.基础审计

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 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 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 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 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 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 配合管理人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做好申报债权的核查工作,梳理能够证明债务存在及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相关的合同、转账凭证、收据等资料;

7) 配合管理人核查与清收债务人的资产或债权,梳理能够证明资产权属、价值或债权的相关证明、合同、转账凭证、欠条等资料;

8) 协助处理纳税申报、税务债权核查等税务事宜;

9) 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10)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如有)等会议,对相关工作报告及工作成果进行报告和说明,并回答相关主体的询问;

11) 配合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资产、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的接管;

12)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2.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 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登记股东是否为实际出资人,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审计,并在相关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和披露;

2) 对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债务人企业财产的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 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 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5) 对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产划转、债务承担、资金往来及其性质等进行审计,并在相关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6) 对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7) 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8) 对债务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审计;

9) 审查处理债务人涉税问题;

10) 对房产回迁、出售(包括是购买、以房抵债、实际交款数额等)、出租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11) 对债务人集资情况及本息偿还情况(如有)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12)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须对对债务人自设立日至重整受理日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在建工程等)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具体内容以管理人送达的专项评估事项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内容:

1.协助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按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盘点和核实债务人资产;

2.完成债务人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3.对债务人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4.根据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就债务人抵押物资产价值及其他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或评估意见;

13)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如有)等会议,对相关工作报告及工作成果进行报告和说明,并回答相关主体的询问;

5.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报名条件及材料

(一)资格条件

1.依法设立,依法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编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具备提供债务人破产工作中所需服务的能力;

2.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未受到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的惩戒或处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目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并出具书面承诺。

4.参选机构应作出书面承诺,对从管理人处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善意使用管理人及债务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从事本次选聘工作内容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外,不得另作他用,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当承担对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报名材料

参选机构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起草并提交参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参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申报表;

2.报价单,参选机构自行制定,需满足本公告报价要求;

3.参选机构营业执照和(或)执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参选机构已被编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证明;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目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截图,加盖参选机构公章;

5.参选机构拥有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人数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参选机构近三年以来承办审计/评估项目经验的相关业绩清单及证明文件;

7.拟进场开展审计/评估业务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进场时间、工作范围与内容、工作计划与流程、团队组成及职责分工、工作思路、时间安排、工作成果形式、质量控制措施等);

8.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人的要求,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按时出具符合管理人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一旦被选定为破产重整审计、评估机构,自选定之日起2日内向管理人报送审计、评估机构工作方案,并在4日内派驻工作人员进场工作,自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初稿。

9.参选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价要求

1.审计机构参照《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进行报价;评估机构参照《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等规定进行报价。

2.报价应为一口价、固定价、包干价,并承诺审计、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人工费、税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

3.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或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相关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对报告进行补充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费用的支付:无预付款,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5.审计和评估机构参与选聘,即视为充分了解前述要求并接受前述付款方式,中选的机构不得因此停止或拒绝按约定推进相关工作,也不得因此拒绝出具咨询意见或报告。

6.如审计和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五、材料提交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17:00止。截止时间到期后,如无人报名,则本公告招募期自动延续,直至至少一家报名或管理人另行发布公告,另行发布公告的以发布公告为准。

(提示:参选人需合理计算时间,若邮寄递交方式,以邮件签收之日为递交参选文件之日)

(二)报名方式

1.参选人应准备3份纸质版参选文件密封后在截止日期前现场提交或邮寄送达至下述指定地址(未能按期提交或邮寄送达的,视为放弃参选)。

2.材料接收地址:迁西县丰泽御景南门底商29号商业管理人办公室。

3.联系人:管理人,联系电话:13102638763。

六、评定方式

1.有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由管理人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仅有一家中介机构参与的,在其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情况下,直接选聘为本项目审计/评估机构。

2.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评选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1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的监督,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的监督也适用于评估/审计机构;

2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3本次选聘不适用《招投标法》,本公告由管理人制定,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不具有业务委托协议的约束效力,审计、评估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为准,且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案推进情况进行调整。管理人可随时撤回或终止本次选聘公告。

 

 

迁西县汇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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