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104破1号之三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

(2024)津0104破1号之三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2-05 公 开 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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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4破1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3日,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24年5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夏增东对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24日指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担任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5月20日,本院根据债务人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对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25年9月25日,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债权人3人,在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享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490,000,000元。3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本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该组有表决权债权490,000,000元,占本组债权总额100%。普通债权人组债权人116人,债权总额7,217,556,786.02元。108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本组债权人数的93.10%,其所代表债权5,156,510,486.73元,占本组债权总额的71.44%;7人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占本组债权人数的6.03%,其所代表债权1,980794,284.20元,占本组债权总额的27.44%;1人弃权,占本组债权人数的0.87%,其所代表债权80,252,015.09元,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12%。该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人数超过本组债权人的半数,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出资人组1人,出资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为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依法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对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后,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各债权人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人数和所代表债权额占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故管理人请求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批准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 终止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骁骁

审 判 员 张惟威

审 判 员 郑博涵

 

二O二五年  月  日

 

书 记 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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