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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6-23 公 开 人:启东市天汾镇群利建材经营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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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2025)苏0681破48号 

本院根据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5月29日裁定受理启东市天汾镇群利建材经营部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启东市天汾镇群利建材经营部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向启东市天汾镇群利建材经营部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通市虹桥路1号文峰广场6号楼22层;联系人:吉郦;联系电话:1386270592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启东市天汾镇群利建材经营部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启东市天汾镇群利建材经营部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8月14日9时30分在启东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注:本院将视情况决定债权人会议是否采取书面形式召开;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前通知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审判员魏清见担任审判长,高慧、万菊英担任审判员,法官助理陈佳濠辅助会议工作,邱娟担任书记员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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