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30 公 开 人:东安县紫苑超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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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2026)湘1122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东安县紫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2026)湘1122破2号决定,指定衡阳明瑞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按照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告,紫苑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5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本案债权申报期限已届满,对于2026年5月30日后仍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现就补充申报事项作如下公告:

一、补充申报债权工作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于规定时间到管理人处补充申报债权,也可联系管理人邮寄补充申报材料。

补充申报时间:2026年5月31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的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补充申报地点: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28号公馆18楼

联系人:申女士/19918670755

二、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管理人将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减半收取,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核算费用低于200元,按照200元收取。申报人应当在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该审查费用由管理人收取,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管理人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衡阳明瑞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号:18241301040006760

特别说明:

1、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

2、补充申报的费用不抵扣债权,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未依法申报债权。

三、未申报债权的影响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东安县紫苑超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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