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0311破6号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0311破6号

公开时间:2024-08-23 公 开 人:洛阳市双赢红提种植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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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0311破6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五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五郎庙村。

法定代表人:吴润科,该居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洛阳市双赢红提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齐村。

法定代表人:俞保利。

经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五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龙区五郎庙居委会)同意,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3)豫0311执5424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洛阳市双赢红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洛阳双赢公司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洛阳双赢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机关: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齐村,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俞保利。经营范围:红提、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的种植销售,苗木培育。2022年6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31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洛阳双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龙区五郎庙居委会支付土地租金及管理费人民币753097.84元及违约金。因洛阳双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洛龙区五郎庙居委会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洛阳双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双赢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豫03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洛龙区五郎庙居委会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该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龙区五郎庙居委会系被申请人洛阳双赢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洛阳双赢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洛阳双赢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本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五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双赢红提种植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一案,由本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O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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