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公司宣告破产、终结裁定书

长生公司宣告破产、终结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4-16 公 开 人: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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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7破4号之三

 

 

 

申请人: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914103816973247764。

法定代表人:关小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0 2 4  4  1 5 日,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过管理人调查,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 展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且无法取得相关财务资料,请

求本院终结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 无经营场所,又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在本案审理中,该公司财   务账册资料无法取得,导致不能进行清算,故管理人提出终结   破产清算程序的请求应予准许。但是,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   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交财   务账册等相关资料,对无法清算负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


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释(2008)10 号]的规定,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的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

如下:

一、宣告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偃师市长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马俊峰

       黄新建

       吉小伟

 

 

O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曹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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