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批债权裁定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批债权裁定

公开时间:2023-10-30 公 开 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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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昆山市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0921日作出(2020)苏05834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沃动力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康沃动力破产清算管理人。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勤勉尽职地调查、核实康沃动力所欠之债务。管理人于2022112日将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提请贵院裁定确认,贵院2022114日作出的(2020)苏058342号之二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了106家无争议债权(含职工债权),债权总额合计共计553,354,239.49元,其中:建设工程优先权15,697,797.26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88,676,883.91元,职工债权3,383,238.35元,税款及社保债权合计1,703,208.63元,普通债权443,793,111.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提请贵院裁定确认邵越洋汽修(昆山)有限公司等28家无异议债权金额合计171,519,926.01元,其中优先债权640,696.40元,职工债权6,750元,税务债权939,937.02元,普通债权169,932,542.59元。(其中职工债权视为一家,职工普通债权视为一家详见附件)。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件

之二十三债权确认裁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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