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3-09-18 公 开 人: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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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3)桂046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申请人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397日作出(2023)桂0481360号决定书,将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914日作出(2023)04破申6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了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指定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岑溪市家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经营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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