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返还抽逃出资款项的公告

关于要求返还抽逃出资款项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05 公 开 人: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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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返还抽逃出资款项公告

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袁宗方

2023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梵哲希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案号:(2024)粤0126号】,并2024年1月4日指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担任梵哲希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梁伟荣

管理人通过查阅梵哲希公司工商档案登记资料发现广州鑫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鑫林验字【2011】第XL08-24号《验资报告》显示:经审验,梵哲希公司的股东已于2011年8月25日将注册资本50万元存入梵哲希公司的专用存款账户(3602001139200739046)

经管理人调查梵哲希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602001139200739046)流水明细,显示股东袁宗方、赵虹钧、仇娜于2011年8月25日分别转入17万元、16.5万元、16.5万元;2011年9月7日,梵哲希公司将500,090.28元转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开设的基本银行账户(账号:3602001109200762077);2011年9月8日,梵哲希公司将500,090.28元从基本银行账户转出,该笔款项转出摘要注明为“还款(袁宗方)”,但未显示收款方银行账号及户名。

经管理人调取该笔汇出款的单笔银行回单,显示收款人为“袁宗方”,即贵方。

综上,管理人认为贵方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款:“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公告如下:

1.请贵方应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5日内将抽逃的出资额及利息返还至管理人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8110901012301692174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

2.如贵方并未抽逃出资的,请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提供梵哲希公司向贵方转账500,090.28元的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逾期未返还款项亦未向管理人提交能够证明贵方并未抽逃出资的证明材料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贵方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35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2-07A室

联系人: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电话:15013397404

E-mail:dsglr@dsmai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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