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12-09 公 开 人:合肥灏岚鸿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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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2024 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作出(2024)皖 01 破申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任沛然对合肥灏岚鸿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灏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4 年8月22日,法院作出(2024)皖 01 破 59号决定书,指定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灏岚公司破产清算案已于202492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下称“一债会”),一债会中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债权共6户,申报总金额115,912.49元,认定的职工债权总金额为57,532.00元,普通债权总金额48,999.43元,劣后债权总金额4,491.36元。

一债会后,共计2户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其中1笔为普通债权,另1笔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经审核,补充认定普通债权29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报的保险费27199.62元,滞纳金4295.31元,其中滞纳金为普通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一债会后补充审查的债权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相关债权表详见附件《合肥灏岚鸿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核查债权表》,请各位债权人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诉讼。

为保证债权核查的合法和效率,避免债权审查结果久拖不决,导致破产财产无法及时处置、分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按以下期限行使权利:

1.债权人、债务人对本次提交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自本报告公示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由管理人复核;对复核通知书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债权人、债务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亦未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或虽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调整,但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均视为对本次提交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中已确认的无异议债权。

3.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特此报告。

合肥灏岚鸿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29

 

附:管理人收件信息

收件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255180822;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银信广场A14楼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附件

关于提请债权人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灏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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