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公开时间:2018-10-23 公 开 人: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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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

根据管理人对通顺公司财产状况调查的情况,通顺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且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较少、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贵院基于此于2018年4月10日裁定宣告通顺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故,该案中不涉及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安排。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务执行情况

1.在贵院作出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管理人即依法向通顺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截止至目前,通顺公司注销登记已获核准,管理人已办理完毕涉及工商层面的注销登记手续。

2.根据管理人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分局以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南城分局了解核实的情况,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须提供相关税务登记证件原件以及发票领用记录等;因通顺公司不在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经营,且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无法有效联系等原因,管理人始终无法对通顺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予以接管,导致无法提交满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而无法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三、无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止至目前,根据通过公开渠道查核之信息及管理人掌握的情况,无涉及通顺公司之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

附件

F007-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通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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