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理裁定书

关于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28 公 开 人: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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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破113号
申请人: 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BMTW4N6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
工业园区复兴路 3 幢。
法定代表人:吴建东。
被申请人: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20581MA27F9QN7F,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富春江西路
10 号琴湖商业广场 1 幢 408。
法定代表人:周苗。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将苏州众鼎旺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5 年 5 月
7 日,本院对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
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被申请人苏
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被申请人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其
名下确无财产,双方经协商达成由被申请人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底前向申请人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限公司
履行完毕并暂停破产审查的和解方案,后被申请人苏州众鼎旺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申请人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限公司合
计 70000 元,余款经多次催促被申请人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
1公司仍未履行,现申请人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限公司要求恢复破
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登记机关常熟市行政审批局,登记
状态存续,所属行业环境治理业。股东周苗认缴出资额 475 万元,
持股比例 95%;股东周雪锋认缴出资额 25 万元,持股比例 5%。
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24)苏 0581 诉前调书 365 号民事调解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苏州众鼎旺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返还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限公司租金 225000 元,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 元,2024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
125000 元,款项双方自行交接。若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
限公司有权要求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并就总额 225000 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 20000 元一并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
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三、案件受
理费减半收取 3186 元,由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1593
元,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593 元,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给付给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
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 246593 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
2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熟 东 南 开 发 区 支 行 账 户
32250198615000001067 中有余额 71335.85 元,已被本院(2024)
苏 0581 执保 9305 号案件首冻;发现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名下登记有苏 EAD5299 特斯拉牌(注册日期 2023-03-22)汽车
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
发现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明确的财产线索。执行
过程中,本院经现场调查发现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不
在其住所地经营。
又查明,涉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 9 件,其
中 2 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苏州众
鼎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执债务达 2881261.44 元(暂计本金,不
含利息、执行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另,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 7 件,涉诉债务达 6452130.27 元(暂计
本金,不含利息等)。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享有到期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被申请人经本院强制执行仍
无法清偿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已查明,被申请人现有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故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同时本院对被申
请人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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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常熟市隆众针纺织有限公司对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众鼎旺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 O 二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谭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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