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比选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比选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30 公 开 人:会理县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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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比选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于202478日裁定受理会理县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春鑫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因案情需要,管理人公开比选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春鑫公司于201141日经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572774298G,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鹿厂镇兴隆村七组,经营范围:包装箱、袋销售;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塑料制品;冷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参选机构资质要求

(一)参选机构系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辖区内设立的,具备法定的资产评估资质(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破产评估相关业务经验。

(二)参选机构拟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工作团队成员应具备评估所需的相应资质,并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三)尊重委托人的工作安排,能够在1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四)参选机构在参加本次评估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或行政处罚记录。

(五)参选机构需先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在资产变价处置后,评估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需要出具承诺书)。

(六)若参选机构已列入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库(现行有效)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报名方式

(一)凡有意向参选的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申请书(须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有效的相关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

4.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评估工作经验)。

5.拟委派参与本项目的业务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学历、职务等)、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参与破产案件的业绩证明材料。

6.本项目的工作方案。

7.报价方案,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付方式。

8.本项目的预计完成时间。

9.参选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委托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评估;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二)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密封,于2024951800前邮寄至委托人处(以邮寄到达时间为准)。

(三)报名材料送达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00M6写字楼1105室;尤律师18628323703

四、比选流程

(一)本次比选将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对参选机构提交的报名文件进行审慎审查。

(二)申报期满后,由委托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参选机构进行书面评比。委托人将在评审结束3日内向中选机构发出中选确认函。

五、评估对象

春鑫公司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性质的土地经营权(约22亩),厂房、构筑物等(均未办理产权登记),机器设备等。

六、评估费用

(一)参选机构应对前述评估对象进行一揽子整体报价。

(二)本次报价费用采取包干计费方式,报价中应包含差旅费、食宿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参选机构自行报价,报价金额和项目应当明确。委托人将根据参选机构的报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但不承诺最低报价者中标。

(三)如资产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委托人有权调减相应费用。

(四)评估费用的支付采用后付费的方式,即资产评估机构先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供合格报告。在资产变价处置后,破产分配时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七、重要声明

(一)本次公开比选资产评估机构系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参选机构需接受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监督与建议。

(二)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确定中选机构。如果报名参选机构仅有一家且满足相应资质,将直接确定该报名机构为中选机构。

(三)委托人将在评审结束后三日内,向中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发出中标确认函,落选单位不再单独通知。

(四)中选机构入场时间为收到中标确认函后的24小时内。

(五)参加本次评选的机构须对从本次选聘过程中获知的信息及数据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六)本次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七)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者终止比选。 

特此公告。        

                                                 

                   会理县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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