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破申27号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2023)苏05破申27号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3-11-28 公 开 人: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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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2023)苏05破申27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根据债权人苏州鑫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1122日决定启动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光电”)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泗阳光电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债权人应于2024122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地址:常熟市南新路与金仓路交叉口西60米浜你创智汇中心,联系人:田律师、徐律师,联系电话189127577901891275773918912753973,电子邮箱:zlguanliren@vip.163.com,网络债权申报平台:https://www.lawporter.com)。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若后续泗阳光电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鉴于苏州中院已于2023223日作出(2023)苏05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中利集团进行预重整,且中利集团及其下属核心子公司拟采用协调审理方式统一化解债务负担、系统解决经营困境。为便于在后续协调审理过程中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待各家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利息的债权,以中利集团预重整启动日2023223日作为停止计息的基准日,后续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该基准日追加利息至破产重整受理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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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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