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福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审查标准

四川鑫福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审查标准

公开时间:2024-07-06 公 开 人:四川鑫福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011次
  • 打印


四川鑫福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债权审查标准

                              

为保障四川鑫福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推动债权审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工程债权人提交的申报债权资料,管理人制定如下债权审核标准。

一、关于工程款债权的审查标准

(一)主体识别

工程债权与鑫福公司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鑫福公司承包人在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备案合同作为审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合同无效且经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债权不予确认

(二)债权审核

1.债权金额

1)本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量按照约定价款认定;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的,工程量按照造价鉴定认定,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工程量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确认文件、工程签证、施工联系单等书面文件其他可证明实际施工情况证据为事实基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图纸等文件认定。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鑫福公司承包人对价款没有约定的,工程量按照造价鉴定认定

鑫福公司在破产受理日之前,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决算价款且该结算价款的确认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作为债权审查的依据。

2)利息

有合同约定。鑫福公司和承包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无合同约定。鑫福公司和承包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至破产受理前一日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期限分别约定的,按约定分段计算。

3)其他费用

违约金损失赔偿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

1)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

承包人鑫福公司交付的工程保证金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质。

2)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权要求

①行权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为18个月18个月的起算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行权方式

承包人自行与鑫福公司协商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

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鑫福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承包人未在18个月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相应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对工程款债权需慎重灵活考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成立问题。

3)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范围

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鑫福公司工程通过拍卖处置的,按照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的估值占比,结合整体处置价格确定承包人优先受偿范围。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承包人债权申报时未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审查后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管理人向其释明承包人明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其意思自治。

二、关于民间借贷债权的审查标准

(一)主体识别

1.出借人(民间借贷债权人)识别

1)和鑫福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等文件并实际出借款项的,为出借人。

2)未和鑫福公司签借款合同等文件但实际出借款项的,为出借人。

2.借款人(民间借贷债务人)识别

1)出借款项支付至鑫福公司账户的,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2)出借款项未实际支付至鑫福公司账户,但有借款合同等文件约定或鑫福公司明确指示的,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二)债权审核

1.本金

1)借款合同等文件明确载明的借款金额,为债权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

2)出借人应提供银行交易记录作为履行的证据,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借款金额与银行交易记录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提供银行交易记录的金额为准。

3)现金交付的,出借人应当书面说明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管理人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当地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审查审慎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认定现金交付的借贷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利息

1)一般规则

①除合同约定外,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1年取365天)。

②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予确认。考虑到鑫福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属于劣后债权,暂无清偿的可能,故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对该部分不予确认。(如后续鑫福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高于100%,则追加确认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③利息计算期间为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至破产申请受理前一日2020年10月9日(受理日当天停止计息)。

2)期内利息

①有约定利息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借款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具体规定【2015年9月1日以前: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2015年9月1日~2020年8月19日: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以后: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②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不予确认。

③出借人和鑫福公司约定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按前述标准计算,鑫福公司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和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④如出借人和鑫福公司进行债务结算并豁免相关利息,除其附条件且条件未成就的,出借人作出的利息豁免承诺仍然有效,出借人对豁免部分申报债权的,不予确认。

3)逾期利息

①约定逾期利息的从其约定,但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合计不得超过借款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具体规定【同期内利息】。

②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且没有约定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则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

③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期内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予以确认。

3.其他损失

1)除本金和利息外,不再计算复利。

2)借款合同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出借人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同期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3)破产受理日之前出借人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的相关费用,作为其他损失予以确认。

4.诉讼时效

1)破产受理日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无法提供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其债权。

2)诉讼时效因持续计算或中止中断后重新计算,效力延伸至《民法总则》施行之后的,诉讼时效自动延长为三年。

3)未约定履行期限,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鑫福公司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鑫福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按照《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执行。出借人口头主张债权,未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的,不认定为出借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特别说明:在本案中有大量的债权转让的情况,需对原始债权债务关系按照上述标准同步审查。

三、关于职工债权的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一)职工工资

1.一般规定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2.特殊规定

(1)在企业长期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破产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高级管理人员工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并未明确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平均工资进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工作岗位、职责、收入状况等因素并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认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经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必然直接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认定为职工债权,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顺位清偿。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并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破产应负有责任,对其较高的工资收入的清偿应进行一定限制,以体现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清偿顺序上的公平性。为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虽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合法劳动报酬,但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明确了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三)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故,2006年之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存企业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2%和用人单位缴纳的一部分组成。根据成都市相关规定,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为0.02%;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为0.035%。缴费基数按各市州每年公布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若本人工资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基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主要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普通债权

1.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职工福利费用等

主要为有关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为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其中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如破产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应付的赔偿金),按普通债权处理。

 

 

四川鑫福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24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