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通知函(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

清算义务人通知函(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4-06-13 公 开 人: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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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知函

 

2024金翰置业破管字第0001

 

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建明总经理、陈瑞琪(监事)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以下统称贵方):

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翰置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向贵方依法送达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作出的(2024)苏048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48112号决定书、(2024)苏048112号通知书、(2024)苏048112号之一通知书、(2024)苏048112号之三通知书以及(2024)苏048112号公告等破产法律文书,请予查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如下规定以及溧阳法院的上述法律文书要求,全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金翰置业公司应在收到前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溧阳法院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溧阳法院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金翰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溧阳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自溧阳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溧阳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溧阳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有义务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查

(五)  如金翰置业公司涉嫌虚假破产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适用于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你(们)作为金翰置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金翰置业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你(们)应向管理人提交你(们)掌握的关于金翰置业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无法完整清算的,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们)对金翰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江苏金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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