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浩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案通知书

东莞市浩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案通知书

公开时间:2018-07-21 公 开 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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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浩成鞋业破管字第006

 

朱冬成、杨进、曾辉、危小华

东莞市第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粤1972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浩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117日作出(2018)粤1972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立即向管理人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经营及亏损情况说明;2、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处所;3、财务会计报表;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和数额及相关争议等);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6、公司重要合同、应收账款证据、诉讼文书及全部案卷资料。

二、请你立即向管理人报告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并立即停止结算。

三、请你立即向管理人报告有关诉讼、执行、查封财产、冻结存款情况。

四、请你立即向管理人报告留守人员情况。

五、请你立即向管理人报告公司日常开支情况。

六、请你立即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财产、财务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七、请你立即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告知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放弃自己的债权。

若你拒不履行义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申请法院对你进行处罚。

此致

 

 

东莞市浩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

 

 

 

附:

1、广东省东莞市第人民法院(2017)粤1972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东莞市第人民法院(2018)粤19722号决定书

3、广东省东莞市第人民法院(2018)粤19722号公告

4、东莞市浩成鞋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5、破产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11楼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崔路燕律师  1364981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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