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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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03-17 公 开 人: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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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18)0337-3

2019425日,本院作出(2018)03破申37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债权人洛阳果维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指定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磬扬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附件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18)豫03破37-3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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