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大喜管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转破产清算的裁定

关于江苏大喜管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转破产清算的裁定

公开时间:2026-01-07 公 开 人:江苏大喜管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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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5)苏 0214 强清 21 

 

 

申请人:江苏大喜管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朱红芬,清算组负责人。

2025 年 9 月 1 日,本院作出( 2025 )苏 0214 清申 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大喜管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喜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5 年 9 月 15 日,本院指定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大喜公司的清算组。

清算组在接受指定后,依法对大喜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核查。查明大喜公司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总负债 62226 元,而大喜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之规定,清算组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强制清算程序。 同时,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 申请法院受理对大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大喜公司清算组在对大喜公司进行财务状况调查和债权债务情况清理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大喜公司清算组可申请对大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江苏大喜管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二、受理对江苏大喜管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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