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0402破1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5)川0402破1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14 公 开 人: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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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川0402破1号

2025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25)川0402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对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摇号确定四川华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担任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罗瑞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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