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2-11-15 公 开 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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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7)勤上光电破管字129号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应当为分配时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且按顺位应当参与清偿的债权。具体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表为准。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一)正在整体变价处置破产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破产人)名下的核心破产财产

1、池州市金安园区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宗:工业出让,年限50年,总面积124504.28㎡。有土地证:①【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18676号】,面积39361.9㎡;②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18675号】,面积37724.6㎡;③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18677号】,面积47417.8㎡;使用期限均至2061年8月17日止。

2、池州市经开区牧之路与凤凰路交汇处的6处厂房(有产权证)总面积27540.76㎡①1#半成品仓【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487号】;②1#成品仓【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486号】;③2#成品仓【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488号】;④1#封装车间【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739号】;⑤原料仓【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490号】;⑥食堂【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737号】。性质:出让,用途:工业用地。以及附属用房(无产权证)。

3、在建工程2#封装车间、3#封装车间、1#生产大楼、产品检测中心、2#半成品仓库及物流管理间、出货仓及物流管理间、办公大楼、道路工程、土方工程、消防工程、办公大楼外墙保温工程。

4、塑钢窗内框及玻璃:9059.64㎡。

上述核心破产财产按最终整体变价处置净得货币金额作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二)车辆变价款

管理人追回破产人名下四台车辆,经依法变价处置共计人民币412360元(其中皖RC9500号丰田牌GTM6481ASL越野车115400元、皖RA9800号梅赛德斯WDDNG7GB奔驰轿车230000元、RD9600起亚小型越野客车42960元、皖R90308起亚轿车24000元)。

(三)债权实际清收款

管理人经依法清收破产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实际清收款共计人民币797112.12元(其中池州市金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0000元、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工程款218566元、池州市重点工程处工程款568546.12元)。

(四)股东抽逃出资款

根据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破产人返还4000万元出资本息(利息自2012年4月26日起以40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该案已申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际执行到款额为准。

(五)其他破产财产

1、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新发现的或者追回的、撤销交易行为的属于破产人其他财产;

2、归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益等。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全额清偿;

(二)工程款优先债权,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额为准,在各自相对应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范围内优先清偿,不足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三)特定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额为准,在各自相对应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范围内优先清偿,不足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四)职工债权,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额为准,清偿比例根据该顺位可供分配财产额据实确定;

(五)社保及税收债权,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额为准,清偿比例根据该顺位可供分配财产额据实确定;

(六)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额为准,清偿比例根据该顺位可供分配财产额据实确定。

除优先债权外,上述同一顺位债权按同一比例清偿。鉴于核心破产财产尚未变现,管理人在实施分配前,将根据核心破产财产变价到款和债权清收到款情况,按照法定要求对分配数额、债权额等事项予以公告。对于全额清偿的债权或费用在确保能全额清偿的前提下,可以灵活调整分配顺序。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货币单位为人民币,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二)分配步骤

1、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提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待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

2、根据核心破产财产变价到款和债权清收到款情况,管理人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可适时多次分配,并在每次分配公告发布后十日内实施。

(三)分配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管理人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追加分配

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管理人若有追回资产,可按本分配方案比例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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