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健龙蜗牛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高邮市健龙蜗牛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公开时间:2024-08-23 公 开 人:高邮市健龙蜗牛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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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健龙蜗牛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4625日,高邮市人民法院根据姜超的申请,裁定受理高邮市健龙蜗牛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75日指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担任高邮市健龙蜗牛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823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召集召开健龙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此次会议应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43人,实到(含以非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41人。经到会的有表决权(含临时表决权 [临时债权额])的债权人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此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财产管理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本决议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97.56%;赞成本决议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6.8%

表决结果:通过。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本决议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97.56%;赞成本决议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6.8%

表决结果:通过。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本决议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85.36 %;赞成本决议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2.07%

表决结果:通过。

4、《书面表决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本决议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87.8%;赞成本决议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4.64%

表决结果: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高邮市健龙蜗牛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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